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米军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0403********121X
执行依据文号
(2019)皖0403民初1746号
案号
(2021)皖0403执2137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凤台县新祥煤炭经销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张海燕、完建代偿款20000000元及利息314931.5元(2000万元×4.75%÷365天×121天,2018年9月22日至2019年1月21日共121天),后续利息按照年利率4.75%计算至代偿款结清之日止;12二、被告米军、陈金生、杨科安、张永斌对被告凤台县新祥煤炭经销有限责任公司应当支付的代偿款20000000元不能清偿的剩余部分各承担七分之一的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张海燕、完建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43773元,由原告张海燕、完建负担561元,被告凤台县新祥煤炭经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43212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21-07-05
发布时间
2021-08-14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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