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石华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829********083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苏08民终723号 |
案号 |
(2021)苏0891执恢17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撤销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9)苏0891民初4359号民事判决;二、上诉人石华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被上诉人徐波给付欠款本金392379.57元及利息(2013年1月9日至2013年12月31日钢材款结算利息为208729.30元。自2014年1月1日起,以392379.57元为本金,按月息2%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10三、驳回被上诉人徐波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23170元,减半收取计11585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6585元,由上诉人石华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3450元,由上诉人石华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03-09 |
发布时间 |
2021-08-1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