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许凤林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219********2054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苏0281民初9619号
案号
(2021)苏0281执3625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江阴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许凤林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归还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借款本金556928.77元、期内利息及复利2003.56元、逾期罚息19597.60元以及自2020年7月3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558864.22元为基数按年息4.968%上浮50%计算的逾期罚息以及自2020年1月16日起按合同约定的应付未付的罚息复利。二、许凤林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赔偿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律师费损失6900元。三、江阴煜凯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对许凤林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4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829元,保全费4020元,以上合计8849元(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已预交),由许凤林、江阴煜凯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直接给付给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根据上诉请求,按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的标准预交第二审案件受理费,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1-06-01
发布时间
2021-08-16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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