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梁辰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0302********083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皖0302民初2027号 |
案号 |
(2021)皖0302执134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梁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宋同登借款本金15万元及利息(利息以10万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利率的4倍计算,自2017年5月22日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本金清偿完毕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宋同登其他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855元,公告费250元,合计5105元,由原告宋同登负担700元,由被告梁辰负担440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4-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1-07-01 |
发布时间 |
2021-08-1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