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冼昌军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830********381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苏0382民初1257号 |
案号 |
(2021)苏0382执149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邳州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冼昌军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高明、龚山林、胡庄林、石磊、石建军、高雷、张龙、张凤君、吕国中、胡如景、张向东、刘志品、高旺、徐飞龙、刘须德、颜怀进、张士礼、张浩、张成禹、张传文、颜士锦、薛其海、申克俭、陈升国、张军、胡雅斗劳务报酬22万元。二、被告盱眙元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负连带责任。三、驳回原告高明、龚山林、胡庄林、石磊、石建军、高雷、张龙、张凤君、吕国中、胡如景、张向东、刘志品、高旺、徐飞龙、刘须德、颜怀进、张士礼、张浩、张成禹、张传文、颜士锦、薛其海、申克俭、陈升国、张军、胡雅斗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600元,减半收取2300元,由被告冼昌军、盱眙元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9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邳州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03-02 |
发布时间 |
2021-08-1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