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冼昌军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830********3815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苏0382民初1257号
案号
(2021)苏0382执1499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邳州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冼昌军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高明、龚山林、胡庄林、石磊、石建军、高雷、张龙、张凤君、吕国中、胡如景、张向东、刘志品、高旺、徐飞龙、刘须德、颜怀进、张士礼、张浩、张成禹、张传文、颜士锦、薛其海、申克俭、陈升国、张军、胡雅斗劳务报酬22万元。二、被告盱眙元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负连带责任。三、驳回原告高明、龚山林、胡庄林、石磊、石建军、高雷、张龙、张凤君、吕国中、胡如景、张向东、刘志品、高旺、徐飞龙、刘须德、颜怀进、张士礼、张浩、张成禹、张传文、颜士锦、薛其海、申克俭、陈升国、张军、胡雅斗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600元,减半收取2300元,由被告冼昌军、盱眙元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9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1-03-02
发布时间
2021-08-16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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