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余萍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1025********022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4)泰民初字第01425号 |
案号 |
(2016)苏1283执恢23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钱玉明、余萍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汪波借款人民币5800000元及利息(自2013年12月3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被告给付的75000元在应付的利息中予以扣除),并支付原告律师代理费145000元,此款在被告给付借款本息时一并加付给原告。二、原告汪波有权对上述款项的实现以被告余萍所有的泰兴镇花园河公寓6幢503室房屋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享有第二顺序优先受偿权,不足部分原告亦有权以被告江苏兴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泰兴市马甸镇江平路西侧的房屋及土地(在金额为445000元的范围内)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享有第二顺序优先受偿权,不足部分被告江苏宝祥再生能源有限公司、江苏兴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泰兴市延龄老年公寓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3915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68915元,由被告钱玉明、余萍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泰兴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6-11-14 |
发布时间 |
2018-06-0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