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荆莉莉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1181********0823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苏1181民初613号
案号
(2021)苏1181执1437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丹阳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吴伟国、荆莉莉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有限公司归还借款本金543741.96元并支付截至2019年10月15日的利息及违约金119623.23元,自2019年10月16日开始至两被告实际给付之日的利息以7543741.96元为本金按照年利率24%计算;二、原告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有限公司在第一项所列债权范围内就抵押财产(抵押财产为位于万善路1888号2单元202室,房产证号为丹房权证云阳字第01061288号的不动产)优先受偿;三、被告吴伟国、荆莉莉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向原告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损失5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434元,由被告吴伟国、荆莉莉承担(由两被告承担的案件受理费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向本院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丹阳市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1-03-10
发布时间
2021-08-1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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