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聂凯凯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70523********4212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苏0611民初674号
案号
(2021)苏0602执1453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饶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赔偿孟春花、成程、成彪、成茜、成德华、周正梅354166.67元;二、聂凯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赔偿孟春花、成程、成彪、成茜、成德华、周正梅449643.33元,东营千佳物流有限公司对该赔偿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三、刘步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赔偿孟春花、成程、成彪、成茜、成德华、周正梅698679元;四、驳回孟春花、成程、成彪、成茜、成德华、周正梅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228元(孟春花、成程、成彪、成茜、成德华、周正梅预交3556元),由孟春花、成程、成彪、成茜、成德华、周正梅负担1416元,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饶支公司负担1841元,由聂凯凯、东营千佳物流有限公司共同负担102338元,由刘步龙负担3633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9228元。(户名: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银行南通市濠南路支行,账号:468958202565)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1-03-23
发布时间
2021-08-1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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