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侯健波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830********2454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苏0830民初393号
案号
(2021)苏0830执787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盱眙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庄晓松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江苏盱眙珠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息106505.7元(利息、罚息、复利计算至2020年1月13日,此后利息、罚息、复利按合同约定支付至贷款还清之日);二、被告庄晓云、侯健波对上述第一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430元,减半收取1215元,由被告庄晓松、庄晓云、侯健波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盱眙县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1-02-18
发布时间
2021-08-1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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