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孙方翔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125********071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苏0118民初418号 |
案号 |
(2021)苏0118执73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孙方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张青秀借款本金80000元及利息(以8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1月19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自2021年1月起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驳回原告张青秀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00元,由被告孙方翔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04-15 |
发布时间 |
2021-08-1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