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邓刚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404********1014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苏04民终4307号
案号
(2021)苏0413执1605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维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2020)苏0413民初378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二项;二、撤销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2020)苏0413民初378号民事判决第三项、第四项及案件受理费部分;三、邓刚于本判决生效十五日内支付东方盐湖城旅游发展有限公司解除合同的违约金55361.50元、逾期缴纳费用的违约金29895.21元;四、驳回东方盐湖城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其余诉讼请求。若邓刚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204元,已由盐湖城公司预交,由盐湖城公司负担1019元,邓刚负担518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305元,已由邓刚预交,由盐湖城公司负担374元,邓刚负担1931元。两相折抵后,邓刚应于本判决生效十五日内向盐湖城公司支付其应负担的诉讼费用4811元。12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金坛市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1-03-10
发布时间
2021-08-1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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