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金龙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831********007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苏0831民初486号 |
案号 |
(2020)苏0831执135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金湖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徐加龙、陆素琴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湖县支行偿还借款本金299920.1元及利息(其中:1.截止到2020年3月24日为26758.85元;2.自2020年3月25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7.155%计算)。二、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湖县支行对被告徐爱红、金龙用于抵押的位于金湖县黎城街道润德路25号61幢3单元302室的房地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房地产所得的价款在420000元范围内优先受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200元,减半收取3100元,由被告徐加龙、陆素琴、徐爱红、金龙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账户名称: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江浦支行,账号:6232636100129293992)。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金湖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0-09-11 |
发布时间 |
2021-08-1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