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蒋玉萍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911********492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苏0903民初4076号 |
案号 |
(2021)苏0903执83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龚贵刚、蒋玉萍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郭芳偿还借款人民币300000元,并从2014年6月29日起至本判决确定履行义务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支付利息;二、被告熊玉明、贺州高层烟道厂、盐城市泰宏粮食专业合作社、盐城市宏泰米业有限公司承担连带偿还的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80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6400元,由被告龚贵刚、蒋玉萍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6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汇款户名:盐城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专户,开户行:江苏省盐城市农行中汇支行营业部,帐号:400101040227821)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02-25 |
发布时间 |
2021-08-1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