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蔡小平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62501********404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赣0602民初1314号 |
案号 |
(2021)赣0602执129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原告鹰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徐骁、蔡小平签订的《个人借款合同》于2020年5月12日解除;二、被告徐骁、蔡小平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偿还原告鹰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00000元及利息11214.78元(利息暂计算到2020年2月19日,之后利息以剩余未还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11.4%计算至借款还清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284元(已减半),保全费1670元,以上合计3954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徐骁、蔡小平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21-04-23 |
发布时间 |
2021-08-1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