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陶云岳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520********271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苏0581民初12233号 |
案号 |
(2021)苏0581执184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常熟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陶云岳、陶怡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江苏常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山支行借款本金148302.18元,向原告支付截至2020年8月25日的利息、罚息合计4309.06元,并支付自2020年8月26日起至实际归还之日止按常商银微贷福山支行最高个借圆梦贷字2019第10688号《最高额个人借款合同》约定计算的罚息。被告履行以上判项中的金钱给付义务,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账户;或汇入常熟市人民法院,开户行:常熟农行方塔支行,账号:10520101040018662。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676元,由原告常熟银行负担7元,5被告陶云岳、陶怡负担1669元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交纳,原告预交的诉讼费用1669元予以退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555301040017676)。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常熟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03-02 |
发布时间 |
2021-08-2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