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雷万荣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1123********7311
执行依据文号
(2021)苏1183民初436号
案号
(2021)苏1183执1723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句容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杨雪花、涂红贵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李长城借款本金69645.3元;二、被告杨雪花、涂红贵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李长城支付利息[以69645.3元为基数,自2020年9月514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以2020年12月发布的报价利率为标准)的四倍计算];三、在对被告杨雪花、涂红贵的财产依法强制执行后仍不能履行上述第一项债务时,由被告雷万荣对未履行部分扣减4200元后的数额承担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计775元,由被告杨雪花、涂红贵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相应的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句容市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1-05-25
发布时间
2021-08-20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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