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刘惠军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621********071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苏0621民初5355号 |
案号 |
(2021)苏0621执272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海安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刘惠军、徐兰平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归还原告江苏海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86240元及利息、逾期利息(自2020年3月21日起至2020年8月18日止,以294万元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8.77%计算利息,其中扣减562.13元;自2020年8月19日起至2020年8月31日止,以29万元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13.155%计算逾期利息;自2020年9月1日起至实际还清借款之日止,以286240元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13.155%计算逾期利息)。二、被告杜翔梅、张伯群对被告刘惠军、徐兰平的上述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被告杜翔梅、张伯群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凭本判决书向被告刘惠军、徐兰平追偿。案件受理费5594元,减半收取2797元,诉讼保全费2170元,合计4967元(已由原告预缴),由被告刘惠军、徐兰平、杜翔梅、张伯群连带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5594元(户名: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468958202565,开户行:中国银行南通市濠南路支行)。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海安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08-17 |
发布时间 |
2021-08-1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