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顾海峰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382********861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苏0382民初5094号 |
案号 |
(2021)苏0382执138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邳州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顾忠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江苏邳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81800及利息(依本金110000元,自2014年9月30日起至2015年1月23日止,按年利率13.662%计算;依本金91800元,自2015年1月24日起至2015年9月20日止,按年利率13.662%计算;依本金91800元,自2015年9月21日起至2019年7月11日止,按年利率20.493%计算;依本金81800元,自2019年7月12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20.493%计算)。二、被告丁川、顾海峰、田超、闫浩、陈浩对上述债务负连带责任;并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顾忠根追偿。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6案件受理费1845元,由被告顾忠根、丁川、顾海峰、田超、闫浩、陈浩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邳州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02-23 |
发布时间 |
2021-08-2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