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季春峰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623********249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苏0623民初1850号 |
案号 |
(2021)苏0623执118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如东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季春峰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江苏如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光支行借款本金48517元。二、被告季春峰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江苏如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光支行利息(含罚息)利息176797.52元(计算至2019年4月4日),自2019年4月5日起至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以尚欠借款本金48517元为基数,按照合同约定的月利率11.205‰上浮50%继续计算。三、被告王卫国、季拥军对上述第一、二项给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四、驳回原告江苏如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光支行对被告孙云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7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340元,由被告季春峰、王卫国、季拥军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4680元(户名: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银行南通市濠南路支行,账号:468958202565)。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如东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04-29 |
发布时间 |
2021-08-1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