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胡一兵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1322********445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苏1322民初3593号 |
案号 |
(2021)苏1322执385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沭阳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胡一兵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薛少伟归还借款216939元及利息(自2019年2月5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还清款项之日止)。第4页/共6页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614元(原告已预交2307元),由被告胡一兵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4614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沭阳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06-08 |
发布时间 |
2021-08-2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