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蔡国华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1283********4615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苏1283民初8776号
案号
(2021)苏1283执352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泰兴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蔡国华、江苏省第一建筑安装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第二分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张红借款30万元及利息(自2018年8月23日至2020年8月19日止,利息为109050元;自2020年8月20日至借款返还之日止,以3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5.4%计息)。二、江苏省第一建筑安装股份有限公司对江苏省第一建筑安装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第二分公司的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800元,保全费2620元,合计8420元,由被-8-告蔡国华、江苏一建山西第二分公司负担(此款原告已垫付,由两被告履行义务时一并加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泰兴市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1-07-13
发布时间
2021-08-23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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