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舒文泉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30821********091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苏0281民初14588号 |
案号 |
(2021)苏0281执345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江阴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舒文泉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吴超峰生猪款277344元并承担逾期付款利息(自2019年5月17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上浮50%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460元、财产保全费2020元,合计7480元(吴超峰已预交),由舒文泉负担,吴超峰同意由舒文泉向其直接支付,8本院不再退还,由舒文泉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吴超峰直接支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一并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江阴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05-24 |
发布时间 |
2021-08-2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