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施恩祥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1183********0017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苏1183民初3829号
案号
(2021)苏1183执964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句容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施恩祥、郝李庆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汪伟星538882.88元及利息(以538882.88元为基数,自2020年6月24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银行间同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二、被告陈平对被告施恩祥、郝李庆第一项付款义务中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1/2的清偿责任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5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188元,保全费3520元,合计12708元,由被告施恩祥、郝李庆、陈平负担。上述款项可汇至本院(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句容市支行。帐号:32001757336050843295。汇款时请注明本案案号)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同时预交相应的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镇江市永安路分理处,帐号:1104010829000140561)。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句容市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1-03-10
发布时间
2021-08-23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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