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施恩祥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1183********001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苏1183民初3829号 |
案号 |
(2021)苏1183执96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句容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施恩祥、郝李庆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汪伟星538882.88元及利息(以538882.88元为基数,自2020年6月24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银行间同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二、被告陈平对被告施恩祥、郝李庆第一项付款义务中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1/2的清偿责任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5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188元,保全费3520元,合计12708元,由被告施恩祥、郝李庆、陈平负担。上述款项可汇至本院(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句容市支行。帐号:32001757336050843295。汇款时请注明本案案号)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同时预交相应的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镇江市永安路分理处,帐号:1104010829000140561)。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句容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03-10 |
发布时间 |
2021-08-2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