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孙静照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231002********003X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苏0192民初1351号
案号
(2021)苏0192执1210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江苏省南京江北新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孙静照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邢军借款本金50000元及逾期利息(以5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8月3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二、被告孙静照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邢军律师费4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575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孙静照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4—(此页无正文)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南京江北新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1-06-07
发布时间
2021-08-25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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