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周峰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311********4633
执行依据文号
(2021)苏03民终21号
案号
(2021)苏0311执2396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撤销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2020)苏0311民初386号民事判决;二、陈佳、周峰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偿还石宝英、陈新春借款本金905747.88元(以905747.88元为本金,利息自2020年1月17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6%计算);三、周忠华在上述第二判项确定的债务中的502000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石宝英、陈新春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39-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13033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8033元由周峰、陈佳、周忠华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3033元,由周峰、陈佳、周忠华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1-06-23
发布时间
2021-08-25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规避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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