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缪建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621********1436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苏0621民初1772号
案号
(2021)苏0621执944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海安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1、被告缪建赔偿原告缪德富自2013年5月24日起至2018年5月23日止的护理费,按给付当年的本省上一年度农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计算(2人*天数*每天标准*40%);2、被告合作社赔偿原告缪德富自2013年5月24日起至2018年5月23日止的护理费,按给付当年的本省上一年度农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计算(2人*天数*每天标准*10%)。同时明确该两项给付义务,由两被告分别于每年12月31日前给付一次(最后一期期限届满日给付),在此期间若原告缪德富去世,则从去世之日起不再履行。事故发生后,原告缪德富经海安市人民法院司法鉴定所鉴定为:残疾程度为二级;出院后两人护理终身。现原告缪德富认为,其护理费仍在实际发生,前述判决书仅将护理费判决至2018年5月23日,已经不足以支付今后发生的护理费,遂诉来本院。另查,江苏省2017、2018年度农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分别为108元/天、125元/天。上述事实,有本院(2013)安李民初字第0031号民事判决书、南通中级人民法院(2013)通中民终字第1488-1号民事判决书及到庭当事人当庭陈述等在卷佐证。本院认为,本院(2013)安李民初字第0031号民事判决书为生效判决,原、被告双方当事人均应遵照执行。原告缪德富请求被告缪建给付从2018年5月24日起至死亡之日止的护理费,按给付当年的本省上一年度农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计算(2人*天数*每天标准*40%)及被告合作社给付从2018年5月24日起至死亡之日止的护理费,按给付当年的本省上一年度农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计算(2人*天数*每天标准*10%),其计算标准及比例均4符合既判文书内容,应予支持。经计算原告缪德富2018年5月24至2018年12月31日的护理费应为2人*222天*108元/天=47952元。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的护理费为2人*365天*125元/天=91250元。被告缪建辩称其系不适格主体,不应由其给付护理费,否定了既判文书所认定的事实,本院不予采纳。被告合作社辩称原告部分诉讼请求超过法律规定的时效,本院认为原告缪德富被评为二级伤残,目前仍在世,显然需要继续护理,原判文书中判决的护理费仅至2018年5月23日,故原告的诉讼请求时效从2018年开始计算,并不超过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被告的辩称本院不予采纳。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缪建赔偿原告缪德富2018年5月24日至2019年12月31日的护理费55680元。2020年1月1日起至原告缪德富去世时止的护理费(自2012年5月18日起,总护理年限不超过20年),按2人*天数*每天标准(给付当年的本省上一年度农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40%计算,于每年12月31日前给付。二、被告海安市角斜镇沿口村经济合作社赔偿原告缪德富2018年5月24日至2019年12月31日的护理费13920元。2020年1月1日起至原告缪德富去世时止的护理费(自2012年5月18日起,总护理年限不超过20年),按2人*天数*每天标准(给付当年的本省上一年度农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10%计算,于每年12月31日前给付。如两被告未按照本院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则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5案件受理费600元,减半收取300元,由被告缪建负担240元,被告海安市角斜镇沿口村经济合作社负担60元(两被告应负担部分已由原告代垫,两被告在履行上述判决义务时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600元(该院开户行:中国银行南通市濠南路支行,户名: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468958202565)。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海安市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1-03-03
发布时间
2021-08-24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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