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吴超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924********9038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苏0902民初2909号
案号
(2021)苏0902执1255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吴超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江苏盐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87873.08元、利息6129.87元,合计94002.95元,并承担自2020年4月24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最高额个人借款合同》约定标准计算的利息、罚息。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900元,减半收取950元,由被告吴超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4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1-05-11
发布时间
2021-08-25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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