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葛华荣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1020********2111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苏0922民初4148号
案号
(2021)苏0922执1794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滨海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盐城尚冶工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江苏立信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615万元及利息(自2019年10月30日起至履行完毕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二、被告江苏鑫塬镍业有限公司、薛祥荣、黄艳红、沈雪平、顾加宏、葛华荣、张成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江苏滨海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对被告盐城尚冶工贸有限公司在上述第一项范围内不能清偿部分承担二分之一的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江苏立信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611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61110元,由原告江苏立信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负担390014元,被告盐城尚冶工贸有限公司、江苏鑫塬镍业有限公司、薛祥荣、黄艳红、沈雪平、顾加宏、葛华荣、张成负担5721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56110元(如汇款须在附言中注明“法院诉讼费”字样,户名: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世纪大道支行,账号:523569496889)。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滨海县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1-07-07
发布时间
2021-08-25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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