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章华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1183********0317
执行依据文号
(2021)苏1183民初1794号
案号
(2021)苏1183执1865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句容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章华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刘小红货款54000元并支付利息(以54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2月5日起至实际给付3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50元,减半收取575元,由被告章华负担。上述款项可汇至句容市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句容市支行。账号:32001757336050843295。汇款时注明本案案号)。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同时预交相应的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镇江市永安路分理处,帐号:1104010829000140561)。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句容市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1-06-07
发布时间
2021-08-25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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