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张满兴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1024********381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苏1283民初6121号 |
案号 |
(2021)苏1283执358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泰兴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张诚、张满兴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兴支行借款本金79668.46元、费用(手续费、滞纳金、违约金)8389.72元、利息31854.26元(均暂算至2017年2月28日),并按双方合同约定承担自2017年3月1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的利息;二、被告张诚、张满兴不履行上述债务时,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兴支行有权以登记在被告张诚名下的苏m2y586大众牌小型轿车折价或者以变卖、拍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三、驳回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兴支行的其他-7-诉讼请求。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14元,减半收取计1357元,由被告张诚、张满兴负担(此款原告已预缴,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泰兴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07-16 |
发布时间 |
2021-08-2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