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王力明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211********2519
执行依据文号
(2016)苏1181民初3027号
案号
(2021)苏1181执恢74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丹阳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2一、被告无锡市南站锅炉配件有限公司应给付原告丹阳市皇盛锅炉配件厂价款475000元,此款由被告无锡市南站锅炉配件有限公司于2016年12月底之前给付原告12万元,于2017年12月底之前给付原告12万元,于2018年12月底之前给付原告12万元,于2019年12月底之前给付原告11.5万元。二、被告无锡市南站锅炉配件有限公司如有一期未能全额付款,则视为所有债权均已到期,并由被告无锡市南站锅炉配件有限公司按尚欠价款金额的10%一次性承担违约金,此款随应付款一并执行。三、被告王力明对被告无锡市南站锅炉配件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四、原告自愿放弃其他诉请。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786元,由原告负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丹阳市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1-08-03
发布时间
2021-08-25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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