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新余市万晟置业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8656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赣0502民初2021号 |
案号 |
(2021)赣0502执恢38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截止2016年6月30日止,被告傅向峰拖欠原告周新萍、廖芙蓉借款本金700万元、利息252万元(暂算至2016年6月30日),此款被告傅向峰定于2016年12月1日至2017年2月28日每月月底前归还借款本金20万元,2017年3月1日至2017年5月30日每月月底前归还借款本金40万元,2017年6月1日至2018年3月30日每月月底前归还借款本金50万元,2018年4月30日前归还剩余借款本金20万元,利息252万元被告傅向峰于2018年12月31日前付清;如被告傅向峰前述款项如期履行,原告周新萍、廖芙蓉同意2016年7月1日之后的利息按月利率1%计算至本金还清之日止;如被告傅向峰未按期履行,则2016年7月1日之后的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至本金全部还清之日止。二、被告新余市万晟置业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如被告傅向峰、新余市万晟置业有限公司未按上述期限履行付款义务,原告周新萍、廖芙蓉可就全部款项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四、原告周新萍、廖芙蓉放弃对被告黄小红、新余市庆丰工贸有限公司、新余市鼎晟钢铁物流有限公司、新余市瑞成实业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五、案件受理费78440元,减半收取3922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44220元,由被告傅向峰承担,被告新余市万晟置业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21-03-16 |
发布时间 |
2021-08-2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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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傅向东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60500586564232M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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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江西省新余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