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王安康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1322********541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苏1322民初10407号 |
案号 |
(2021)苏1322执427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沭阳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江宁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尚苏琴2000元;二、被告王安康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尚苏琴6524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0元,由被告王安康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沭阳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07-07 |
发布时间 |
2021-08-2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