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季晨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520********303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苏0581民初522号 |
案号 |
(2021)苏0581执412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常熟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7一、被告季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借款本金人民币197478.39元,支付计算至2021年2月26日的利息50855.87元、罚息(含复利)24980.97元,并支付自2021年2月27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编号为126052017390890号《借款合同》的约定计算的罚息、复利。二、被告季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律师费人民币16500元。上述一、二项款项,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账号;或汇入常熟市人民法院,户名:常熟市人民法院;账号10520101040018662;开户银行:常熟农行方塔支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三、被告吴科对被告季晨的涉案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季晨追偿。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2876元、财产保全费人民币2770元,合计诉讼费人民币5646元,由原告负担52元,由被告季晨负担5594元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交纳,被告吴科对被告季晨负担的诉讼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预交的案件受理费中的10535元,本院予以退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8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户:10555301040017676)。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常熟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07-14 |
发布时间 |
2021-08-2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