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苏明花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219********456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苏0281民初6282号 |
案号 |
(2021)苏0281执436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江阴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苏明花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顾国庆借款本金75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21567元。3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85元、公告费690元,合计3275元(顾国庆已预交),由原告顾国庆负担507元,被告苏明花负担2768元。原告顾国庆预交案件受理费中的剩余部分2078元由本院退回,被告苏明花应负担案件受理费部分2078元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交纳(户名:江阴市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开户行:江阴农商银行营业部,账号:016601320100068962)。拒不交纳诉讼费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被告苏明花应负担的公告费690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给付顾国庆。如不服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江阴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07-06 |
发布时间 |
2021-08-2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