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谢坤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823********021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苏1322民初7154号 |
案号 |
(2021)苏1322执350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沭阳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江苏江苏照华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沭阳金源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000000元及利息、滞纳金(利息以1000000元为基数,自2016年7月1日起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至还清款之日止;以200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4月20日起按照日利率3?计算至2018年5月20日止为18000元,自2018年5月21日起按照日利率6?计算至2018年6月5日止为18000元,自2018年6月6日起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至还清款之日止)、律师代理费15000元;二、被告谢坤对本判决主文第一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谢坤在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江苏江苏照华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追偿;三、驳回原告沭阳金源资产经营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第7页/共9页案件受理费42328元(已由原告沭阳金源资产经营有限公司预交21164元),由被告江苏江苏照华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谢坤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42328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沭阳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05-20 |
发布时间 |
2021-08-2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