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耿建军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1083********523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苏1281执恢825号 |
案号 |
(2021)苏1281执恢28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兴化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兴化市银翔建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给付原告管红梅货款864598.90元,同时支付原告管红梅经济损失(自2016年5月1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二、被告耿建军对兴化市银翔建材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924元,由两被告连带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原告同意由被告直接向其支付,故两被告在履行上述判决主文时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诉讼费用交纳办法》预交上诉费(开户行:中国银行泰州分行营业部;户名: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479369913453)。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兴化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03-12 |
发布时间 |
2021-08-2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