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余江县玉丰隆珠宝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913606********MW3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赣0622民初1359号 |
案号 |
(2021)赣0603执恢38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鹰潭市余江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余江县玉丰隆珠宝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原告鹰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余江支行借款本金575万元;被告余江县玉丰隆珠宝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鹰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余江支行支付前期借款利息及逾期利息488845.79元,并以本金575万元为基数,按10.8%计算支付自2019年7月16日起到还清借款日止的逾期利息;二、被告李赫成对上述第一项借款本息承担抵押担保责任。若被告余江县玉丰隆珠宝有限公司未能偿还前述借款本息,原告鹰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余江支行有权依法申请折价或拍卖、变卖抵押财产:鹰潭市胜利西路29号时代广场b38号店面,不动产权证书号为鹰潭市房权证月湖区字第10014775号、鹰国用(2011)第4388号,所得款项在375万元内原告享有优先受偿权;三、被告李英辉、杨丰兰对上述第一项借款本息承担抵押担保责任。若被告余江县玉丰隆珠宝有限公司未能偿还前述借款本息,原告有权依法申请折价或拍卖、变卖下列抵押财产,所得款项在200万元内原告享有优先受偿权: 1、鹰潭市环城西路44号1栋110号,权属证书编号:鹰潭市房权证月湖区字第b-2031149号,鹰国用(2008)2688号;2、鹰潭市环城西路44号华奥商住楼1号楼112号店面,权属证书编号:鹰潭市房权证月湖区字第b-20031169号,鹰国用(2008)第2690号;四、被告李英辉、杨丰兰、李赫成、李勇辉、姚平桂对上述第一项借款本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472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60472元,由被告余江县玉丰隆珠宝有限公司、李英辉、杨丰兰、李赫成、李勇辉、姚平桂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余江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21-08-11 |
发布时间 |
2021-08-2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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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李勇辉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60622MA35FYMW38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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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江西省余江县交通东路(盛世东方)1号楼119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