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施建英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624********082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苏0684民初4710号 |
案号 |
(2021)苏0684执124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通市海门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周永生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江苏海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7.64万元及利息(其中2020年5月31日起至2020年6月10日止,按年利率6.525%计算;2020年6月11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年利率6.525%上浮50%计算)。负有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被告林金红、南通欧美佳纺织品有限公司、陈飞、金玉美、施建英、南通富妮华纺织品有限公司对被告周永生6的案涉债务及负担的诉讼费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林金红、南通欧美佳纺织品有限公司、陈飞、金玉美、施建英、南通富妮华纺织品有限公司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周永生追偿。案件受理费2771元(已减半收取),财产保全费2270元,合计5041元,由被告周永生负担,钱款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交纳。原告江苏海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预交且应退的诉讼费用5041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向本院申请退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542元(户名: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银行南通市濠南路支行;账号:468958202565)。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南通市海门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03-15 |
发布时间 |
2021-08-2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