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万建国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831********441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苏0831民初560号 |
案号 |
(2021)苏0831执98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金湖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3一、被告万建国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吴接先燃料油款51041元及利息(其中9841元、41200元分别从2018年8月1日、12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6%标准、月息400元标准支付利息)。二、驳回原告吴接先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78元,减半收取539元,由被告万建国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缴纳办法》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账户名称: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安清江浦支行,账号:6232636100136688077)。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金湖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05-20 |
发布时间 |
2021-08-2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