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蒋明芳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922********0622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苏0922民初3872号
案号
(2021)苏0922执175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滨海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王金灯、蒋明芳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江3苏滨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从2017年9月30日起至2018年9月10日止按照年利率6%计算利息,从2018年9月11日起至履行完毕之日止按年利率9%计算利息,扣减已经归还的利息6027.22元)。如果未能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446元、减半收取1223元,由被告王金灯、蒋明芳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446元。(户名: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世纪大道支行,账号:523569496889)。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滨海县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1-07-05
发布时间
2021-08-2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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