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张荣华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1283********001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2)泰河民初字第1082号 |
案号 |
(2021)苏1283执152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泰兴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张荣华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李俊芳借款57500元,并承担利息16500元。如被告不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25元,由被告负担。(被告应负担的诉讼费原告已预交,被告在偿还借款时一并加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1份,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泰州农行城中支行;帐户:泰州市财政局;帐号:201101040058888)。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泰兴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03-11 |
发布时间 |
2021-08-2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