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张荣华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1283********0014
执行依据文号
(2012)泰河民初字第1082号
案号
(2021)苏1283执1525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泰兴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张荣华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李俊芳借款57500元,并承担利息16500元。如被告不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25元,由被告负担。(被告应负担的诉讼费原告已预交,被告在偿还借款时一并加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1份,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泰州农行城中支行;帐户:泰州市财政局;帐号:201101040058888)。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泰兴市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1-03-11
发布时间
2021-08-2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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