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周勇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52230********0018
执行依据文号
(2014)昆商初字第0497号
案号
(2015)昆执字第03388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昆山丰永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昆山市沪成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借款本金3000000元及相应利息(自2012年2月23日起按双方约定标准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并支付律师费100000元;二、被告郑传健、昆山宝龙置业有限公司、昆山融达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昆山宝融钢材城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昆山企旺金属实业有限公司、李成强、昆山陆续贸易有限公司、刘建芳、昆山市联丰贸易发展有限公司、李成玉、刘谢明、昆山杰宝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昆山龙之杰钢材城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江苏中民担保有限公司、江苏昆联钢材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肖传永、陈振、周勇、许斌、肖志葵、周棉云、张木雄、汤经演、陈游芳、郑长委、钱学军、王凯、陆根荣、陈惠根、郑雄斌、吕锦华、郑希娇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中,杰宝公司、龙之杰公司、中民公司、昆联公司在最高债权额3000000元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果义务方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义务的,权利方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之规定,于本判决书规定的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案件受理费3318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33780元,由被告昆山丰永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郑传健、昆山宝龙置业有限公司、昆山融达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昆山宝融钢材城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昆山企旺金属实业有限公司、李成强、昆山陆续贸易有限公司、刘建芳、昆山市联丰贸易发展有限公司、李成玉、刘谢明、昆山杰宝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昆山龙之杰钢材城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江苏中民担保有限公司、江苏昆联钢材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肖传永、陈振、周勇、许斌、肖志葵、周棉云、张木雄、汤经演、陈游芳、郑长委、钱学军、王凯、陆根荣、陈惠根、郑雄斌、吕锦华、郑希娇负担。此款原告昆山市沪成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已经预交,本院不再退还, 被告方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支付原告。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15-04-27
发布时间
2016-03-2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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