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何毛平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60502********041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赣0502民初4174号 |
案号 |
(2021)赣0502执327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被告何毛平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清偿原告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余分行透支款本金131998.14元,利息8513.92元及违约金8987.68元,合计149499.74元(利息等算至2020年5月10日),以及按照合约约定的方式支付自2020年5月1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违约金等。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45元,财产保全费1270元,共计2915元,由被告何毛平承担,限随上述判决款项一并给付。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21-07-15 |
发布时间 |
2021-08-2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