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郭剑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60502********221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赣0502民初71号 |
案号 |
(2021)赣0502执恢37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郭剑、李绍军、熊海军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喻国勇钢材款427477元及利息188553元,并自2019年2月4日起至还清款项之日止,以欠付货款427477元为基数,按月息2%支付逾期还款利息。二、驳回原告喻国勇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534元,由被告郭剑、李绍军、熊海军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21-03-16 |
发布时间 |
2021-08-2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