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郭剑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60502********2219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赣0502民初71号
案号
(2021)赣0502执恢370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被告郭剑、李绍军、熊海军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喻国勇钢材款427477元及利息188553元,并自2019年2月4日起至还清款项之日止,以欠付货款427477元为基数,按月息2%支付逾期还款利息。二、驳回原告喻国勇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534元,由被告郭剑、李绍军、熊海军承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西
立案日期
2021-03-16
发布时间
2021-08-2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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