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章宏桂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60502********0050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赣0502民初4571号
案号
(2021)赣0502执156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被告章宏桂、何小红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龚剑军返还借款本金50,000元;二、被告章宏桂、何小红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龚剑军支付2018年1月11日至2020年6月22日期间的逾期利息29,400元,并以借款本金50,000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支付自2020年6月23日起至借款本金还清为止的逾期利息;三、驳回原告龚剑军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13元,财产保全申请费990元,合计2103元,由原告龚剑军负担220元,被告章宏桂、何小红负担1883 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西
立案日期
2021-04-09
发布时间
2021-08-2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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