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章宏桂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60502********005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赣0502民初4571号 |
案号 |
(2021)赣0502执156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章宏桂、何小红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龚剑军返还借款本金50,000元;二、被告章宏桂、何小红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龚剑军支付2018年1月11日至2020年6月22日期间的逾期利息29,400元,并以借款本金50,000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支付自2020年6月23日起至借款本金还清为止的逾期利息;三、驳回原告龚剑军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13元,财产保全申请费990元,合计2103元,由原告龚剑军负担220元,被告章宏桂、何小红负担1883 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21-04-09 |
发布时间 |
2021-08-2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