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何毛平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60502********041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赣0502民初5108号 |
案号 |
(2021)赣0502执200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双方确认,截至2020年6月10日,被告新余市银河雨具有限公司尚欠原告新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200万元、利息8.463335万元;二、被告新余市银河雨具有限公司应在2020年8月30日前支付利息8.463335万元;三、如被告新余市银河雨具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第二条约定履行,则原告可要求被告新余市银河雨具有限公司一次性归还本金200万元及截止2020年6月10日的利息8.463335万元,并支付2020年6月11日起按年利率10.5%计算的利息,同时,被告何毛平、林会秀对该笔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原告对该还款协议表示同意;四、案件受理费23478元减半收取11739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6739元,由被告新余市银河雨具有限公司承担,被告何毛平、林会秀承担连带责任。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21-05-06 |
发布时间 |
2021-08-2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