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路超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1224********2139
执行依据文号
(2020)皖0311民初2447号
案号
(2021)皖0311执1419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路超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崔海安借款10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100000元为基数,从42018年6月12日起按原告崔海安起诉时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至借款还清时止,其中2018年6月12日至2020年9月12日的利息合计34650元);二、被告路超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崔海安诉讼代理费3000元;三、驳回原告崔海安其他诉讼请求;四、驳回原告崔迎春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380元,减半收取计1690元,由原告崔海安负担179元,被告路超负担1511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21-08-02
发布时间
2021-08-2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