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缪海兵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621********121X
执行依据文号
(2021)苏0621民初3006号
案号
(2021)苏0621执2782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海安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海安铭驰二手车有限公司、潘海莉、缪海兵、仲伟伟共同给付原告陈伯强3059000元,分期付款:于2021年8月22日前给付927000元,剩余款项于2021年10月22日前全部付清。若被告海安铭驰二手车有限公司、潘海莉、缪海兵、仲伟伟有任意一期未能按约足额给付,则原告陈伯强有权以3299000元(含已售车的购车款927000元、车辆折价2132000元、损失240000元)为总标的额,扣减本调解协议签订后被告已履行部分,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二、原告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案涉纠纷一次性解决完毕。三、案件受理费36096元,减半收取18048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3048元,由原告陈伯强负担。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当事人拒绝签收本调解书的,不影响上述调解协议的效力。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上述调解协议,另一方当事人可持本调解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海安市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1-08-24
发布时间
2021-08-2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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