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梁敏贤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40106********152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苏0105民初7478号 |
案号 |
(2021)苏0105执200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梁敏贤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江苏苏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68970.25元及自欠款之日起至还清欠款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利息、罚息、4复利依《个人借款额度合同》的约定计收)。二、被告梁敏贤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江苏苏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律师费8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916元,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958元,保全费1520元,合计3478元,由被告梁敏贤负担(此款由被告直接给付原告,以冲抵原告预交的诉讼费用)。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08-01 |
发布时间 |
2021-08-3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